女子帮配送啤酒攒了6000多个3等奖瓶盖,出品商拒兑换称是自己的 天天简讯
广东,广州。陈女士帮黄先生配送啤酒,一共积攒了6000多个三等奖的瓶盖,本来这些瓶盖可以兑换啤酒的,可是黄先生却始终不愿意兑换,并声称这些瓶盖他遗忘在陈女士那里的。
陈女士经营着一家店,平时都是给别人配送,一些酒,一些饮料以及其他一些食品,由于她懂得经营,并且经营的食品也有质量保证,价钱也实惠,所以很多人都喜欢来她这里拿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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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陈女士手上的客户很多,所以黄先生就一直和她合作。而他们本来也一直合作得很愉快的,直到出现了那6000多个的瓶盖,他们的合作就出现了不愉快。
当时有一种啤酒,设置有奖。而配送出去的啤酒一般中的都是三等奖,三等奖是加1元送一瓶。为此陈女士配送出去的酒,很多店家都拿回三等奖的瓶盖兑换啤酒。
而这些三等奖的瓶盖,陈女士都把它们丢到一个箱子里,并且越攒越多。眼看那个箱子已经攒了大半箱了,并且陈女士也得知这种啤酒可能不生产了,于是她赶紧联系黄先生。
然而黄先生对于此事却一点都不上心,当他得知陈女士要兑换啤酒,他就一直敷衍陈女士,说店里没酒,要过一段时间,并且一直这样敷衍。
眼看离啤酒停产的时间越来越近了,陈女士很是着急,再次要求黄先生兑换这6000多个瓶盖,然而这一次黄先生却反咬一口,说他想起来了,那些瓶盖是他遗忘在陈女士店里的。
听到黄先生如此的说法,陈女士也是大吃一惊,她很是着急,特别是想到黄先生还欠她6000元的货款,现在又想不承认这6000多个瓶盖,她不知道该怎么办?
因为这6000多个的瓶盖,如果黄先生不愿意兑换,那么她将损失两万多元。这一笔损失,她不知道要配送多少货才能挣回来。为了能够让黄先生实现兑换啤酒的承诺,陈女士只好找来了调解员。
面对调解员的到来,黄先生说,这都是去找陈女士结账的时候,自己把这些瓶盖放在陈女士那里的,由于他的生意每天都很忙,所以当时就忘了这件事情。
可是现在陈女士却说是她的,非要他兑换啤酒,黄先生认为陈女士就是没事找事,要讹他的啤酒。
可陈女士却反驳到,如果这些瓶盖儿是黄先生遗忘在她店里的,他怎么会一点都不着急来找。陈女士为了此事,还和黄先生争吵起来,甚至两人还发誓,谁说谎谁绝代。
当大家要黄先生拿出证据,证明瓶盖是他遗忘在陈女士店里的,黄先生却又拿不出证据。可即使他拿不出证据,他也依然坚持认为那6000多个瓶盖是他遗忘在陈女士店里的。
由于陈女士和黄先生为此事各执一词,陈女士也无法兑换这6000多个瓶盖,她也只好先回去,然后再想办法。
然而就在陈女士要回去的时候,黄先生改变了态度,他说不管这些瓶盖是不是自己遗忘在陈女士那里的,他现在不想计较太多,愿意给陈女士兑换酒,但是不退钱,并且还愿意还陈女士的6000多元货款。
而对于此事,有的人认为,陈女士没有说谎,因为如果黄先生真的是把瓶盖遗漏在陈女士那里的,那么他应该有证据证明,可现在他愿意兑换啤酒,就证明他承认瓶盖是陈女士的。
也有的人认为,这瓶盖是黄先生遗忘在陈女士那里的,因为一般情况下,陈女士不可能会积攒这么多的瓶盖不兑换的。
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该如何看待此事?
一、对于这6000个瓶盖,到底是陈女士的还是黄先生的,此事该如何分辨。
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在此事当中,陈女士和黄先生都认为这6000多个瓶盖是自己的,那么双方都要举证。
1、陈女士作为黄先生的配送商,当她把这些啤酒配送出去,那么有人拿瓶盖回来兑换啤酒,陈女士把啤酒盖积攒起来,越攒越多,有6000多个瓶盖也是很正常的。只要陈女士能够证明,这些瓶盖是她配送出去,别人拿回来兑换啤酒的,那么黄先生就应该兑换啤酒。
2、黄先生说这些啤酒盖是他在结款时,他带到陈女士店里,然后遗忘在陈女士店里的,那么黄先生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,这些啤酒盖是他的。但现在黄先生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啤酒盖是他的。
由于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啤酒该是他的,而陈女士可以拿出配送的数据,证明这些啤酒盖是自己的,所以这些啤酒盖是陈女士的。
二、既然这些啤酒盖是陈女士的,那么黄先生是否应该兑换?
由于陈女士是帮黄先生配送啤酒的,双方之间构成合同关系,由于这一批啤酒有兑换的活动,那么这些属于他们之间的约定。当陈女士把中奖的瓶盖拿回来,黄先生应该履行兑换的义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509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既然兑换酒瓶是黄先生应当履行的义务,陈女士有权要求黄先生兑换,如果不兑换,这属于黄先生的违约行为,陈女士依然可以要求黄先生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。
所幸的是,在此事当中,黄先生愿意兑换啤酒,事情才得以解决。
那么对于这些啤酒盖,你们认为是谁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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